2026年2月11日,新疆新源縣人民法院則克臺人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機動車與馬匹相撞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從針鋒相對到握手言和,被告當場履行賠償義務,實現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5年6月,被告高某駕駛車輛沿國道218線行駛途中,與正在路邊騎馬的原告賽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賽某受輕傷,其所騎馬匹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當地交警部門迅速出警,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賽某負次要責任。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賽某遂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承擔其因傷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同時主張馬匹死亡損失賠償2萬元。原告賽某訴稱,其所騎馬匹為良種馬,價值較高,被告高某應照價賠償。被告高某對原告受傷產生的醫藥等費用爭議不大,但認為2萬元馬匹賠償要價過高,不予認可,雙方就此陷入僵局。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查閱案卷材料,深入了解案情。考慮到案件事實較為清楚,雙方僅在馬匹賠償金額上存在較大分歧,具備調解基礎,法官決定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一方面向雙方釋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效力,明確主次責任劃分及相應的賠償比例;另一方面,針對爭議焦點,引導雙方從實際出發,理性對待賠償訴求。針對原告提出的“良種馬”主張,法官指出,馬匹作為農牧民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其死亡確實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應予合理賠償。同時,法官也向被告釋明,推諉拖延不僅增加訴累,也不利于矛盾糾紛的根本化解。
經過多輪溝通協商,雙方逐漸縮小分歧,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高某同意賠償原告賽某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同時賠償馬匹死亡損失13000元,以上費用按照主次責任比例由雙方分擔,被告高某承擔主要部分。協議達成后,高某當場通過手機銀行將賠償款轉入賽某賬戶,雙方握手言和,并對法官的耐心調解表示感謝。
該起糾紛的成功調解,是新源縣人民法院則克臺人民法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深化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法官通過抓住爭議焦點、平衡雙方利益,既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效減輕了群眾訴累,讓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中國日報新疆記者站 編輯:毛衛華 通訊員:阿熱依·努爾都達)